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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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183號聲請人 王振泰
劉范 王紅棗 汪 王月英 王麗美 王金蘭 王念慈 王芷瑜 王冠宇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金堡 法定代理人 黃靜如 聲請人 王亮彬
凃偉國 凃偉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凃政宏 聲請人 王昱凱
王俊傑 劉昇 劉倖慈 劉柏村 汪長賢 汪佩姍 汪東昇 汪靖崴 汪靖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汪明奇 法定代理人 關嘉沛 聲請人 陳世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雅惠 聲請人 郭品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南麟 法定代理人 曾琬婷 聲請人 郭書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昱瑩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聲請人 郭芷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南偉 法定代理人 葉晴怡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王念慈、王芷瑜、王冠宇、劉倖慈、劉柏村、汪佩姍、汪東昇、汪靖崴、汪靖閎、陳世豐、郭品吟、郭書宇、郭芷彤部分)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楊冊 之子女、孫子女、 曾孫 子女,王楊冊於民國109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為同法第1140條所明定。經查:
(一)被繼承人王楊冊(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109年7月1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為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其中聲請人凃偉國、凃偉民因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孫女 王桂香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之權利,均為法定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王念慈、王芷瑜、王冠宇、劉倖慈、劉柏村、汪佩姍、汪東昇、汪靖崴、汪靖閎、陳世豐、郭品吟、郭書宇、郭芷彤並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1.王楊冊之第一順位較近親等之繼承人,除聲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其他孫子女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109年度繼字第1281、1344號)外,尚有被繼承人之其他孫子女 劉范元 、 翁巧雲 、 翁義瓏 未拋棄繼承乙節,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核閱無誤,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劉范元、翁巧雲、翁義瓏拋棄繼承之事件繫屬乙節,有查詢表附卷可按。
2.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王念慈、王芷瑜、王冠宇、劉倖慈、劉柏村、汪佩姍、汪東昇、汪靖崴、汪靖閎、陳世豐、郭品吟、郭書宇、郭芷彤(曾孫子女部分),因尚有第一順位較近親等之繼承人劉范元、翁巧雲、翁義瓏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洵足認定,是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