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陳文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曹蘭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曹蘭玉(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連江縣○○鄉○○村0鄰00號之1)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曹蘭玉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文珍為失蹤人曹蘭玉之女,於民國102年3月8日在連江縣南竿鄉沿海失蹤後即未歸返,不知去向,迄今已逾7年,目前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刊登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陳文珍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報紙為證,並有失蹤人曹蘭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查詢資料、勞保及就保查詢資料、健保投保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查訪報告等件在卷可查。從而,依上開事證,堪信為真實。查失蹤人自102年3月8日失蹤,計至109年3月8日止,失蹤屆滿7年,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而陳報者,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曹蘭玉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