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年12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7月31日│42,420元│0000000│ 聖馥 化妝││││銀行潮州分行││││品公司│├───┼───┼──────┼──────┼─────┼─────┼────┤│003│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8月31日│31,160元│0000000│聖馥化妝││││銀行潮州分行││││品公司│├───┼───┼──────┼──────┼─────┼─────┼────┤│003│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8月31日│4,320元│0000000│吉利化工││││銀行潮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