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黃偉政莊淑如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107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審聲請人已於108年1月11日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復於108年3月12日繳納再審聲請費1,000元,該部分款項係屬溢收訴訟費用,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退還上開款項,再審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5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或於5日內向本院陳報退費帳戶之帳號(帳戶所有人須為108年3月12日繳費收據之繳款人)。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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