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號反訴原告 徐金生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反訴被告 潘慶榮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155元【計算式:土地之公告現值560元×土地面積1,357.42平方公尺=76萬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