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徐明芳 被告 塗美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