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司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司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30號聲請人 曲永皓 相對人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種楠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經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10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原告即相對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審法院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支出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依本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43,337元【計算式:17,335元(第一審)+26,002元(第二審)=43,337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43,337元,扣除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17,335元,餘26,002元【計算式:43,337元-17,335元=26,002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6,002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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