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耀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竊盜、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耀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1日│98年9月28日│98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828號│第23616號│第2361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726號│98年度易字第3606號│98年度易字第3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4│98年度易字第3606號│98年度易字第3606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2日│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備註│第2816號(99執更│第5032號(99執更│第5032號(99執更│││1935編號1-3定執行│1935編號1-3定執行│1935編號1-3定執行│││刑1年,已執畢)│刑1年,已執畢)│刑1年,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耀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8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0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7││││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38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字第9493號│││││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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