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謹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6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唐中興書記官黃麗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部分:劉謹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謹豪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甫於民國100年3月
2日執行完畢出監。 李丞人 (本院另案審理中)於104年7月間某時,與真實姓名詳綽號「萬寶」之人,起意籌組詐騙集團牟利,遂由李丞人於104年7月間,承租位於福建省廈門市○○區○○路○○號之「安寶大廈」2506號房,再透過不詳之友人在臺灣招聘 陳啟宏 (本院另案審理中),陳啟宏並於同年7月24日前往大陸地區。陳啟宏知悉劉謹豪亟需款項,遂向李丞人表明有意招攬劉謹豪進入詐騙集團,劉謹豪遂於104年9月20日前往前揭安寶大廈2506號房,並由陳啟宏教導劉謹豪如何對臺灣人施用詐術,劉謹豪並於104年9月21日下午5時12分許起,至104年9月23日晚間7時41分許止,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依李丞人交付之臺灣地區居民資料,撥打如【附表1】所示之不詳身分之被害人,並由陳啟宏負責教導之,幸因臺灣人民未陷於錯誤而未遂。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詐欺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供大陸電話供 陸方 追查藏匿處所,經陸方於104年9月24日在前揭安寶大廈2506號房當場查獲李丞人、陳啟宏、劉謹豪,並經本署於104年12月22日拘提到案,並扣得銀行卡4張、中國銀行存摺1本、行動電話5支、筆記本1本、紙質資料9張(以上為李丞人所有)、筆記本3本、紙質資料436張、行動電話3支(以上為陳啟宏所有)、行動電話2支(以上為劉謹豪所有)。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麗靜
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被告劉謹豪查扣電話0000000000(104/09/21下午
5時12分-104/09/23日晚間7時41分)撥打紀錄編號撥打門號公司/地區次數發(受)話
0000000**0中華4發話
0000000**2台灣大哥大2發受話
0000000**2台灣大哥大2發受話
0000000**8台灣大哥大2發受話
0000000**1遠傳1發話
0000000**7中華1發話
0000000**8中華1發話
0000000**3中華1發話
0000000**9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9遠傳1發話
00000000**1中華1發話
00000000**8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0遠傳1發話
00000000**9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2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3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9中華1發話
00000000**9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4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5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6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7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4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0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2台灣大哥大1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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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1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6台灣大哥大1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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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7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6中華1發話
00000000**6中華1發話
00000000**9中華1發話
00000000**1亞太1發話
00000000**2遠傳1發話
00000000**8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2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4中華1發話
00000000**3中華1發話
00000000**1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2中華1發話
00000000**7台灣大哥大1發話
00000000**5中華1發話
00000000**3遠傳1發話
00000000**6台灣大哥大1發話【附表2】:
一、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二、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三、中國銀行存摺壹本。
四、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五、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編號00000000000)。
六、筆記簿壹本、資料玖張。
七、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八、筆記本叁本。
九、紙質資料肆佰叁拾陸張。
十、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十一、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