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周蔡紅綢
蔡生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 趙蘇月雲
柯尾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即劉傳遠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先珉 訴訟代理人 蔡維綱
林建全 蔡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3.分割方法記載⑵之「蔡周蔡紅綢」,應更正為「周蔡紅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栽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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