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停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10號聲請人 張浚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