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港天宮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扣除前已繳新台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