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85號債權人台灣劉士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8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訂購義大利全自動磨邊機械組,債權人依其指示放置於吉安鄉工廠,詎同年2月27日債務人通知改變機械位置於美崙工業區新址,致債權人支出義大利工程師二度來台食宿飯店機票費用新台幣20萬元,債權人損失美金4萬元,並因而須至北京與義大利廠負責人會面更改機械規格,支出機票新台幣174,000元,食宿美金5,167元,人民幣14,897元,請求債務人賠償共計新台幣1,578,932元,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其製作之文件、發票、旅行社收款明細表等為證,上述資料均不能釋明對債務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