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5號聲請人甲○○
54號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
54號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 吳克敏 、 吳佩怡 、 吳克偉 、 吳佩君 、 吳琬苹 之戶籍謄本。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已通知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附有印鑑證明經受通知人印鑑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