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764號聲請人 吳子心 相對人 湯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77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月30日│10,000元│105年1月30日│CH0000000│├──┼──────┼─────┼──────┼─────┤│002│105年2月19日│10,000元│105年2月19日│CH0000000│├──┼──────┼─────┼──────┼─────┤│003│105年2月19日│10,000元│105年2月19日│CH0000000│├──┼──────┼─────┼──────┼─────┤│004│105年3月17日│10,000元│105年3月17日│CH0000000│├──┼──────┼─────┼──────┼─────┤│005│105年3月17日│10,000元│105年3月17日│CH0000000│├──┼──────┼─────┼──────┼─────┤│006│105年3月27日│10,000元│105年3月27日│CH0000000│├──┼──────┼─────┼──────┼─────┤│007│105年4月19日│10,000元│105年4月19日│CH0000000│├──┼──────┼─────┼──────┼─────┤│008│105年4月19日│10,000元│105年4月19日│CH0000000│├──┼──────┼─────┼──────┼─────┤│009│105年4月19日│10,000元│105年4月19日│CH0000000│├──┼──────┼─────┼──────┼─────┤│010│105年5月9日│30,000元│105年5月9日│CH0000000│├──┼──────┼─────┼──────┼─────┤│011│105年6月3日│30,000元│105年6月3日│CH0000000│├──┼──────┼─────┼──────┼─────┤│012│105年6月13日│10,000元│105年6月13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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