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羅義富羅文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杰瑋呂建憶 間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已提出之本票原本,其發票日及到期日均非於抵押權存續期間,應非屬抵押權擔保債權,且抵押權契約書並無約定擔保過去、現在、未來的所有債權)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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