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輝
張育棋 張祐菱 張淑婷 張貴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孔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522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
5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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