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基益 律師即 呂玄武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即呂玄武之遺產管理人李基益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更正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