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調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調字第350號聲請人 張桓鈞 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執行科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