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綠蔚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