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4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文濱 被上訴人被告 傅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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