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陳鴻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織榕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新豐鄉崁頭199之11號4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