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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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台
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