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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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