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 潘垂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英文字母為何?倘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有誤,並請提出經更正且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確認付款行庫為何分行?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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