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查報被告於台中縣清水鎮之被告母親住址到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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