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5號債權人 楊文璽 債務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債務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佳伶、寅材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陳佳伶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QN0000000、QN0000000、QN0000000號之支票3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陳佳伶,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陳佳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