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4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470號

原告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君

被告 楊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4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5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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