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中旬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9號判決(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35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