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聲請人九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欣 上列聲請人九嘉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駱素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九嘉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票號:CH0000000)一張,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