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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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34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宛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監理所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第裁80-Z2B015883號)聲明異議,本院於10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關於「裁處異議人罰緩新臺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應更正為「裁處異議人罰緩新臺幣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