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12號聲請人甲○○
丙○○共同法定代乙○○理人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段247號4樓之2)於民國95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5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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