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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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49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與聲請狀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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