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怡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喜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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