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被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被告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嘉一郎 被告慶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被告 偉曜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被告 睿怡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被告均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長閎 被告 皓成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詠璋 被告精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弘仁 被告美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崑 被告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鎮 上列被告與原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迄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