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李炳焜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承受訴訟人 李江素蘭 被告 李勇 .訴訟代理人 李成人 被告 李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鴻成 被告 李金太 被告 李金次 被告 陳素蘭 被告 李維仁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第三頁第二行關於「三、查嘉義市○○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查嘉義市○○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