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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