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88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按聲請狀記載郵政信箱非合法送達處所,請表明
債務人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