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上訴人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怡萍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易志 律師被上訴人 鄭彙 于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