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13號聲請人 黃焜哲 即宗榮蛋品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胡瓊月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月│24,570元│AQ0000000││││銀行北新分行│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