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249號
聲請人 吳志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刑
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
、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
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
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
,合先敘明。
四、系爭規定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