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陳介康
甲○被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陳介康、甲○與被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公告無效事件,原告陳介康、甲○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有2人,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之規定,均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萬元,應各自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介康、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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