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在民國96年間曾對被告乙○○聲請強制執行,當時被告
乙○○已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丙○○,則原告遲至98
年7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超過民法第245條規定之除斥
期間?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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