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643號原告 楊佳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函文或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民國112年10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AA000000號、112年10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ZAA407887號」之裁決撤銷,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或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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