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務人 陳詠煒 債務人 陳詠聖
一、債務人陳詠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詠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詠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按原利率百分之││││││十│二十│├─┼─────┼──────┼────┼───────┼─────────┤│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44%│自民國105年12│自民國106年6月28日│││2,381,888│11月27日起至││月28日起至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106年6月27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74%│自民國105年12│自民國106年6月28日│││206,804│11月27日起至││月28日起至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106年6月27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