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195號聲請人乙○○
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欲請求計算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