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郭黃傳 法定代理人 郭耀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炳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