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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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29號聲請人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展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