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廖麗珠
高國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