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552號原告內政部消防署兼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壬○○
己○○戊○○丁○○甲○○乙○○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同上被告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不在本院轄區,惟原告係以被告先後向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寄發陳情書致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寄發陳情書之機關所在地既均在本院轄區內,按之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惟其中原告多數的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如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非處於對立之地位),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或在無礙於對造防禦而生訴訟不安定或在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時,為求訴訟之經濟、防止裁判矛盾、發見真實、擴大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延滯及程序法上之紛爭一次解決,並從訴訟為集團之現象暨主觀預備合併本質上乃法院就原告先、備位之訴定其審判順序及基於辯論主義之精神以觀,自非不得合併提起。於此情形,因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8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以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壬○○、己○○、戊○○、丁○○、甲○○、乙○○為原告對被告起訴,於訴狀送達後之民國97年4月3日,以先位原告消防署如無名譽權受侵害之問題為前提,追加原告消防署之法定代理人庚○○為備位原告,核屬訴之追加,被告雖不同意,惟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被告寄發陳情書致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其訴之追加前後,所援引之訴訟資料大致相同,且先位原告消防署、備位原告庚○○之主張於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且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而生「攻防對象擴散」訴訟不安定等不利益之情形,自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先位部分:
原告消防署於94年8月間辦理「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人防護裝備三組案」之招標採購,由原告壬○○、己○○、戊○○、丁○○、甲○○、乙○○執行系爭招標案規格之訂定及採購案相關業務,經專業評估後,就系爭採購案循環式呼吸器部分,訂定「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非壓縮氧氣鋼瓶),並連結呼吸面罩且以內循環式方式產生氧氣提供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長時間救災使用」之招標規格。被告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隆公司)為該採購案投標廠商,因對該招標規格有疑義,竟不循正當途徑,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期間內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載有如附表所示侵害原告名譽內容之陳情書,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將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媒體,在其無法提供原告有何官商勾結相關證據之情形下,無端指摘原告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情,致原告消防署之機關形象,及承辦上開採購業務人員即原告壬○○等人之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均因而遭受損害。此外,被告丙○○於94年9月29日下午2-3時,在原告消防署大樓10樓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中,利用不知情之替代役男為其影印發送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予在場與會人員,亦屬公然損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以登報道歉之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
㈡備位部分:
如認先位原告消防署因不具人格而無名譽權受侵害之問題,即以原告消防署之法定代理人庚○○為該部分之備位原告,與原告壬○○等人併對被告為請求等語。
㈢聲明:
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登載如附件(長35.6公分,寬26.3公分之版面)所示字體、大小、內容之道歉啟事。
三、被告抗辯:㈠原告消防署僅為政府機關,在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其主
張名譽權受侵害,顯有違誤,而被告並不知悉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為何人,且於系爭陳情書內亦未指名道姓,自未損害原告之名譽。
㈡原告消防署公開招標採購「循環式呼吸器」,竟將技術規格
條件訂定為「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已特定國外廠商MSA所生產之獨家規格產品,而有在招標目的及效果上產生限制競爭之嫌。且該獨家規格產品係採KO2(過氧化鉀)藥劑設計,除尚未通過EN145、NIOSH等國際安全認證外,被告丙○○另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網站上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後發現,KO2於「急劇加熱時會發生爆炸,與水強烈反應產生高熱」,是如用於火災現場救災使用時,可能有過熱導致爆炸之危機,影響救災人員之安全,故KO2循環呼吸器實非提供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使用之商品,而係提供火災事故現場個人自救使用之產品。被告基此提出善意、合理懷疑,為免部分廠商誤導原告消防署致其以特定之產品規格進行開標,方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寄發陳情書之方式,向相關機關檢舉質疑廠商誤導原告消防署之行為。被告僅發函予特定機關,並未將該等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被告丙○○雖於94年9月
29日將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陳情書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與會人員,然係針對特定之規格小組人員,且所質疑者為廠商之行為,並非針對原告,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及行為。
㈢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消防署於94年8月間辦理「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人防護
裝備三組案」之招標採購,由原告壬○○、己○○、戊○○、丁○○、甲○○、乙○○執行系爭招標案規格之訂定及採購案相關業務。就系爭採購案循環式呼吸器部分,原告訂定「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非壓縮氧氣鋼瓶),並連結呼吸面罩且以內循環式方式產生氧氣提供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長時間救災使用」之招標規格。
㈡被告正隆公司為該系爭購案之投標廠商,被告丙○○為正隆
公司法定代理人,渠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書,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院卷第20-32頁)。
㈢被告丙○○於94年9月29日下午2-3時,在原告消防署大樓
10樓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中,將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陳情書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在場與會人員(本院卷第24-27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以寄送、散布陳情書之方式,指摘原告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情,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內容之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㈡被告寄送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㈢被告丙○○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發送予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之與會人員,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㈣被告所為如有侵害名譽情事,原告消防署有無名譽受損可言?茲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⒉、⒊所示日期將載有附表編號⒉、⒊所示內容之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固據其提出載有「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字樣之陳情書為證(本院卷第21-2
2頁),惟此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書寫該等陳情書時,原擬以蘋果日報等媒體為寄送對象,至被告事後是否將之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則屬不能證明,被告既否認散布該等陳情書於蘋果日報等媒體,原告就此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被告將上開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等語,即非可採。
㈡次按名譽權之侵害,固不以行為人之行為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惟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本件被告將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書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固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20-32頁)。惟查:
⒈被告以該等陳情書,就系爭採購案,向消防署、總統府、立
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情,其內容僅各該機關承辦公務員得以知悉,而各該承辦公務員基於相當之專業素養,就系爭採購案訂定之招標規格是否妥當為調查,以釐清真相,原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自不因該承辦公務員知悉陳情書之內容即受有任何貶損。
⒉且細譯系爭情書之內容,該等陳情書實係被告就特定廠商操
縱、綁標、誤導原告消防署之判斷等事項有所疑慮,強調應暫停開標,於制定合理安全規格後另擇期開標,被告所指摘之對象為該特定廠商,此觀諸系爭陳情書之內容提及:「疑以此誤導貴署判斷」(94年9月14日,本院卷第20頁)、「據悉某幕後特定白手套廠商將獲得約2,000萬暴利」(94年
9月15日,本院卷第21頁)、「此利益幕後集團擬誤導消防署行文予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9月19日,本院卷第22頁)、「陷害專家學者就2千萬暴利背書之嫌」(94年9月19日,本院卷第23頁)、「白手套疑設計誤導消防署」(94年
9月26日,本院卷第25頁)、「廠商因疑本綁標案採購器材名稱張冠李戴」(94年9月30日,本院卷第28頁)等語即明,是縱被告就系爭採購案招標規格之認定未必正確,且其提及官商勾結等情,措詞亦嫌過於強烈,惟其既為系爭採購案投標廠商之一,復以擔憂原告消防署恐遭誤導影響開標之結果為其主要訴求,行文對象又限於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堪認被告之目的在於就其主觀上認知為不法之事,向相關權責機關提出檢舉,尚無何散布於眾以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
⒊況系爭陳情書之內容雖提及疑有官商勾結等情事,惟並未就
特定人為具體指摘,原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否因系爭陳情書而貶損,自非無疑。雖原告主張依陳情書之內容可推定其所指摘之人為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即原告壬○○等人等語。惟承前所述,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雖原告壬○○等人同為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就系爭採購案彼此互有影響,惟渠等各有獨立之人格,並非同為承辦人員即屬共同體而受同等評價,渠等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尚不能等同視之,系爭陳情書既未具體指摘或影射該採購案特定承辦人員有不法情事,難謂其被害人已可得確定,自不得僅因原告壬○○等人為系爭採購案之承辦人員,即遽論所有承辦人員在社會上之個人評價均因而貶損。
⒋承上,被告以系爭陳情書,就系爭採購案,向消防署、總統
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情,主觀上無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且其內容並未就特定人為具體指摘,其內容復僅各該機關承辦公務員得以知悉,原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自不因該陳情書而受有任何貶損,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侵害其名譽等語,尚不足採。
㈢本件被告丙○○於94年9月29日下午2-3時,在原告消防署
大樓10樓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中,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在場與會人員,固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24-27頁)。惟查:
⒈替代役男將上開陳情書發送予在場與會人員時,其會議室之
門雖未上鎖,然呈關閉之狀態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會議錄影光碟屬實(本院卷第287頁)。而當日與會之人,除2家說明廠商外,或係「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審查委員,或係原告消防署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復有會議簽到表、座次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7-101頁、275-276頁)。又該日參與會議之說明廠商僅被告正隆公司、訴外人洪煒股份有限公司,廠商示範說明後即須離開會場,亦有會議程序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74頁)。依此程序觀之,被告丙○○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現場與會人員,其內容僅系爭採購案審查委員及原告消防署承辦人員得以知悉,而審查委員本其專業就系爭採購案最適用規格為審查,該陳情書之內容應僅供參考,而無損於渠等對原告人格之評價,原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更不致因此而貶損。
⒉雖如附表編號⒋所示陳情書之內容提及「疑為綁獨家規格」
、「疑係黑箱判定作業」、「疑將總利差2,000萬以予合法化」等語,其用字遣詞稍嫌不當,惟其並未就特定人為具體指摘,且其內容亦就系爭「循環式呼吸器」規格之爭議加以說明,以被告正隆公司為當日會議說明廠商之一觀之,其發送該陳情書予與會人員,旨在供作審查委員審查之參考,應非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為目的,凡此,益見被告丙○○所為應無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
⒊承上,被告於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
,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在場與會人員主觀上無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且其內容並未就特定人為具體指摘,其內容復僅系爭採購案審查委員及原告消防署承辦人員得以知悉,原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自不因此而貶損,原告主張被告丙○○所為侵害其名譽等語,亦非可採。
㈣綜上,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
內容之陳情書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而被告寄送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書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被告丙○○將載有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內容之陳情書發送予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之與會人員,復未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以登報道歉之方式回復其名譽,核非有據,不應准許。㈤又本件關於被告侵害名譽權之被害人,就機關部分,原告以
消防署為先位原告,以庚○○為備位原告,惟被告所為並無侵害名譽情事,已如前述,先位原告消防署、備位原告庚○○之請求,均非正當,應併予駁回,則先位原告消防署是否欠缺享有人格權之權利能力,及其有無名譽受損之可言等事項,即均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就此,本院自毋庸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從而,先位、備位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登載如附件(長35.6公分,寬26.3公分之版面)所示字體、大小、內容之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編號│寄發日期│寄送對象│主張陳情書內侵害原告名譽之內容││││││├──┼──────┼──────┼─────────────────┤│⒈│94年9月14日│原告消防署│「據悉疑似某廠商疑操控使用者作出不│││││利D牌之言論報告,疑以此誤導貴署│││││判斷,擬以極低之獨家產品結構低成│││││本謀取最大之暴利,疑暴利約可達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疑求取海內外朋│││││比均分」等語(本院卷第20頁。││││││├──┼──────┼──────┼─────────────────┤│⒉│94年9月15日│總統府、立法│㈠「據悉本案疑涉及暴利約2,000萬元││││院、監察院、│之官商勾結」等語。(本院卷第21││││內政部、公共│頁)。││││工程委員會│㈡「消防署全國最高消防單位。招標規│││││格涉嫌綁獨家規格,有違公平原則│││││,意圖圖利特定廠家約新臺幣貳仟│││││萬元的作法,有帶頭舞弊的後患」│││││等語(本院卷第21頁)。│├──┼──────┼──────┼─────────────────┤│⒊│94年9月19日│總統府、立法│㈠「...再安排似乎沒有關係之2-3││││院、監察院、│家不同經銷商參加圍標,以求暴利││││內政部、公共│分贓,該機關擬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委員會│替其背書,以取得工程會公文文字│││││合法化,作為今後各綁標案之暴利│││││空間及綁標獨家規格作合法解釋。│││││如此將使國家國庫蒙受嚴重損失」│││││等語(本院卷第22頁)。│││││㈡「...以上三組,已完成分組綁標│││││,每組1家廠商就可開標,以縮短│││││取得暴利之時程」等語(本院卷第│││││22頁)。│││││㈢「利益集團擬加速運作取得此2千萬│││││暴利,...據悉利益集團,前採│││││購4套KO2...益集團挾其行政│││││優勢,擬在學者專家就不同產品構│││││造原理、環保、設計人性化否、成│││││本效益等尚未作一產官學多向充分│││││溝通前,所作之舉手或分數表決,│││││除有陷害專家學者就2千萬暴利背│││││書之嫌」等語(本院卷第23頁)。││││││├──┼──────┼──────┼─────────────────┤│⒋│94年9月26日│總統府、立法│㈠「...白手套疑設計誤導消防署,││││院、監察院、│疑不以"全套國際安全認證"為重││││內政部、公共│點,卻疑以全套符合國際安全認證││││工程委員會│產品中之"其中1只配件"即高壓│││││氧氣瓶係危險項目,疑為綁獨家規│││││格之攻擊重點,作為排除其他競爭│││││者預留合理解釋空間」等語(本院│││││卷第25頁)│││││㈡「...(據悉白手套疑安排公開作│││││秀,疑係黑箱判定作業。)疑將以│││││張冠李戴,以看似合理之斷章取義│││││法條疑將總利差約2000萬以予合理│││││化」等語(本院卷第26頁)。││││││││││││││││├──┼──────┼──────┼─────────────────┤│⒌│94年9月30日│總統府、立法│㈠「為何在疑www.enews.nfa.gov.tw消││││院、監察院、│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網站及消防署││││內政部、公共│83頁會議資料,疑檢附部分未經雙││││工程委員會│方查證之資料或不實陳述,疑企圖│││││影響第三者誤判」等語(本院卷第│││││29頁)。│││││㈡「據悉該利益集團,疑擬策動產品最│││││終使用者疑以非正常使用,疑非正│││││常保養或疑破壞性等之不實報告,│││││疑作堅持購買KO2呼吸器作預留解│││││釋空間」等語(本院卷第30頁)│││││㈢「疑以綁標及綁後續更換藥劑之疑黑│││││心價格以龐大利益來綁架國家國庫│││││」等語(本院卷第30頁)。│││││㈣「疑以非公開性黑箱作業且不依EN/V│││││FDB0802等國際標準」做測試,疑│││││不通知雙方廠商依國際標準公開測│││││試,疑至火災體驗室,疑短時間試│││││驗,疑僅拍照交差了事之報告」等│││││語(本院卷第30頁)。│││││㈤「為何本案第1組綁RAE獨家規格?│││││為何第2組綁TR獨家規格」等語(│││││本院卷第30頁)。│││││㈥「但利益集團疑擬動用龐大行政資源│││││,疑以愚忠進行集體創作堅持到底│││││,疑明知故犯,尚無反省之跡象」│││││等語(本院卷第31頁)。│││││㈦「另2-3年來之10幾案分組標案,據│││││悉疑約60%均綁獨家規格或疑以每│││││組多項中再綁獨家規格,疑形成分│││││組單項分贓或疑分組多項分贓」等│││││語(本院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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